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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6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30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平乐县**镇**村**村**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6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桂J5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北滘镇三洪奇水厂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7.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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