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M1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新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晚19时53分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闽H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夷山市五九路由环岛往体育馆方向行驶,行经****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9mg/100ml,超过国家标准GB19522-2010醉酒标准阈值,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悦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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