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二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4********,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周某甲帮其妹周某乙以29.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周口**小区购买了**号楼**单元**室,办理了户主为周某乙的房产手续。2018年2月份,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有权并要出售该房产,骗取被害人康某甲的信任,与周某甲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周某甲骗取了康某甲20万元购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康某甲于的陈述;
3、证人康某乙、康某丙、周某乙证言;
4、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娣 马泽军
(院印)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散页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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