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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妨害公务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刑一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街**园**栋**单元**号,大同铁路公安处**派出所民警。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同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因崔某某起诉其归还欠款一事,酒后拨打110报警称去公交**公司拿菜刀杀人,并前往大同市**公司院内闹事,巡特警先期出警控制被告人周某某并收缴一把菜刀,将其暂时安置在2路公交车调度室,后被告人周某某突将调度室的电视掀翻,并冲出屋子,用灭火器砸坏出警警车的前挡风玻璃,并继续辱骂出警警察直至被增援警察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谨瑜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3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案件视频、讯问视频、电子卷宗共3张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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