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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5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单元**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了吸毒人员谭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海洛因。

2020年10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了吸毒人员谭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海洛因。

2020年10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了吸毒人员谭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海洛因。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玲

检察官助理:胡晚晴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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