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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地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湖铁社区居委会**路**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出资750元,彭某某出资1500元,由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湘C****大众越野车到株洲购买了约5克氯胺酮(俗称K粉),两人在回湘乡的路上在车内吸食完毕。

2、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出资750元,彭某某出资1500元,由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湘C****大众越野车到株洲购买了约5克K粉,两人在回湘乡途中的路上在车内吸食完毕。

3、2020年8月12日,魏某某出资2000元,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湘C****大众越野车到株洲购买了约5克K粉,两人在回湘乡的路上在车内吸食完毕。

4、2020年8月30日,魏某某出资2250元,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湘C****大众越野车到株洲购买了约5克K粉,两人在回湘乡的路上在车内吸食完毕。

5、2020年9月2日,魏某某出资2250元,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湘C****大众越野车到株洲购买了约5克K粉,两人在回湘乡的路上在车内吸食完毕。

6、2020年9月11日,彭某某、魏某某各出资1125元,由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湘C****大众越野车搭乘彭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四人到株洲购买了约5克K粉。后由刘某某开车返回湘乡,被告人周某某和彭某某、魏某某沿途在车内将毒品吸食完毕。

7、2020年9月13日,彭某某、魏某某各出资1125元,由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湘C****大众越野车搭乘彭某某和魏某某到株洲购买了约5克K粉,三人在回湘乡的路上在车内吸食完毕。

8、2020年9月17日,魏某某出资4500元,由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湘C****大众越野车到株洲购买了10克K粉。两人在回湘乡的路上在车内吸食了一部分,余下部分由魏某某保管。当日17时许,民警在魏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毒品K粉一包净重3.81克。经鉴定,送检材中检出氟胺酮和磺胺成分,未检出氯胺酮、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军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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