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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31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城西**村委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分别于2020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2020年7月16日晚上、2020年7月19日晚上和2020年7月20日晚上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城西**村委会**村**巷**号的房屋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2、指认笔录;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丹

2020年10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周某甲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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