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市**区**村**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4月2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原南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同年5月24日被释放。因同案2019年10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冈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冈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上午**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晋******黑色越野车途经**市**区**矿门口时,追尾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被害人李某某乘座的晋******长城小汽车,双方因之发生口角,被告人从自己汽车后备厢拿出消防斧击打被害人王某某,被人劝阻。被害人驾车跟随被告人来到怀仁市于家园村口时,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人周某某从汽车上往下揪扯被害人王某某,并呼唤同乘人员张某某拿斧子来。被害人驾车驶离现场时,被告人驾车从后追赶。追至**市**庄附近路段时,被害人因恐慌碰撞道边树木发生意外,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45300元,被害人王某某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某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汽车修理明细、价格认定结论、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逞强耍横,先是持凶器攻击被害人,后又驾车追逐被害人,致被害人因恐慌发生交通意外,致车辆受损、人员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起诉书壹拾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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