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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寻衅滋事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4月2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原南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同年5月24日被释放。因同案2019年10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冈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冈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上午**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晋******黑色越野车途经**市**区**矿门口时,追尾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被害人李某某乘座的晋******长城小汽车,双方因之发生口角,被告人从自己汽车后备厢拿出消防斧击打被害人王某某,被人劝阻。被害人驾车跟随被告人来到怀仁市于家园村口时,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人周某某从汽车上往下揪扯被害人王某某,并呼唤同乘人员张某某拿斧子来。被害人驾车驶离现场时,被告人驾车从后追赶。追至**市**庄附近路段时,被害人因恐慌碰撞道边树木发生意外,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45300元,被害人王某某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某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汽车修理明细、价格认定结论、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逞强耍横,先是持凶器攻击被害人,后又驾车追逐被害人,致被害人因恐慌发生交通意外,致车辆受损、人员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峰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起诉书壹拾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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