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河南省辉县市人,居民身份证号:4107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3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打砸工厂办公室、铲土围堵工厂大门等方式,长期在辉县市苏豫化工厂内逞强耍横。2016年8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周某某以拉工厂电闸、殴打工厂老板及员工等暴力、威胁手段,强制承包了黄某某车间配电工程、简易房修建工程、污水池修建封顶工程、污水池修理工程、反应釜保温工程以及修建厕所等工程,工程款总计665945元。
2.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采取强迫、威胁手段向辉县市苏豫化工厂食堂供应米、面、油、菜等食材。供应期间经常缺斤少两、以次充好,不让公司对所送的食材过称,并侮辱公司员工,不允许公司从其他地方采购食材。经审计,周某某向苏豫化工厂供应食材金额为140717.97元。
3.2017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逞强耍横,阻拦辉县市洪州乡五金配件店老板韩某某向苏豫化工厂正常送五金配件,逼迫韩某某先把配件卖给自己,然后再加价卖给辉县市苏豫化工厂,周某某共向苏豫化工厂供应五金配件175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审计报告、银行交易明细、送货清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魏某某、严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臧某某、黄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刘志凤
助理检察员:任志永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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