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省**县**中学教师,户籍地**省**县**镇**街**号,现住宝鸡市**区**路**二期*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号斯柯达小型轿车行至宝鸡市**区**路**二期*区后门处时,因**村多名村民拉横幅堵路致使车辆无法通过,周某某与其妻子刘某某多次上前沟通无果。15时30分许,周某某下车将横幅撕掉后返回车上驾驶车辆欲强行通过时被村民围住不让离开,其便驾驶车辆强行加速行驶冲撞,将在车辆周围的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林某某撞伤,并与现场附近停放的五辆汽车相撞致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且致使陕C**帕萨特轿车驾驶员王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其他被害人均放弃做伤情鉴定。案发后,周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宝鸡市金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采取驾车冲撞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博
检察官助理:撒晓宁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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