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63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18时许,在河北省蠡县**镇**村周某某家门口胡同内,因停车问题,被告人周某某与赵某某(已起诉)发生口角致打架,赵某某被周某某持刀致伤,经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损伤特点综合分析符合锐器致伤,损伤致桡神经浅支断裂、肢体皮肤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双手第五掌骨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b)条、5.9.4l)条、5.10.4d)条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瑜

检察官助理:魏悦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