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会东县。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小兵,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未检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延期进行了审理。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秀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亲属蒋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2、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小兵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3日22时左右,陈某(已判)与郭某莞(已判)因之前琐事纠纷约好摆谈。随后郭某莞邀约到李某3(已判)和阴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并通过阴某打电话给在浙江打工的周某(已判)告知此事并让其帮忙,周某遂电话邀约到张某(已判)和蒋某2(本案死者,殁于2012年10月24日)。与此同时,陈某邀约到曾某2,曾某2又电话邀约到被告人周某某。双方到达东兴区红牌路“凤凰小区”后门附近,曾某2持刀和被告人周某某与张某和蒋某2发生打斗。在相互殴斗过程中,曾某2抢过之前由李某3携带拿给张某所持的折叠刀,朝蒋某2身上连续刺杀,被告人周某某见状仍与蒋某2扭打在一起。蒋某2倒地不起后,被告人周某某和曾某2逃离现场。后蒋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蒋某2系生前背腰部遭受锐器刺戳致左肺穿通伤、肋间后动脉破裂大出血,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10月23日晚10时许,曾某2打电话喊其帮忙打架,其和女友去后看到曾某2旁边还有两女的,地上有一用布包着的很长一个东西。曾某2说那两个女的和站在对面路口的两个女的在网上吵了架,这时其看到对方有4、5个人.其当时跟对方讲了句什么,站在对路口的一个男的就对其说是不是要打架。这时其看到对方一个男子在打电话喊人帮忙,其就过去用手推了下打电话叫人的男子,问他还要叫人来帮忙哇,就跟他吵了起来,他也推了其一下,其就用拳头朝他头部乱打过去,他就往后退也开始用拳头打其头部。这时对方另外两个人也帮忙来打其其就跑,曾某2看到其被打,就把地上那个布打开拿出一把东洋刀,双手握着朝对方冲过去,其就跟在曾某2后面,曾某2拿东洋刀刀背往对方打电话叫人那名男子脚上砍了一刀。其就跟对方另一名男子扭打在一起。这时其看到对方打电话叫人那名男子把曾某2手里的东洋刀抢了下来握在手里,曾某2就跑了,跑了大约十多二十米远,对方那个打电话男子拿起刀又朝其走过来,其就往旁边公路跑。这时那个打电话的男子拿到刀朝其砍了7、8刀,其就用左手挡住抢他手里的刀,之前跟其扭打的男子在地上捡石头扔其,扔了石头后又过来用手打其,这时打电话喊人拿着东洋刀的男子站在其左边,其用左手把他拿的刀身夹在腋窝里,用手把他的手握着,扔石头那名男子用脚来踢其,其就用右手把他脚抓住,他向下摔的时候拉住其衣服,顺势其两人就一起倒下,其把他按倒在地上,那个人的脚从其头顶穿过其贴着胸将他脚抱住。这时曾某2过来用脚朝被其按倒地上的男子背上踢了几脚,然后用手把他肩压着,用膝盖把对方腰部压着,右手拿着一把二十厘米的折叠刀过来往倒地男子背上捅了6、7刀,这时拿东洋刀的人拿刀的手就松了,其就把刀抢过来,那个男子就跑了,被曾某2捅伤的男子躺在地上,其和曾某2就往旁边山坡跑了。其把东洋刀扔在坡上草丛里,叫曾某2把手里的折叠刀也扔了。其和曾某2跑去看到那个被杀到的男的躺在原地没有动了,对方两个女的站在他旁边打电话,后来其和曾某2就往其家里走了。曾某2捅的被其压倒在地上那个人,其也倒地压倒这个人的,在其上面还有一个对面拿长刀的人,其右手把地上那个人左脚抱住,左手去抢那个长刀的人的刀,曾某2就跑过来,不知哪儿拿出一把短刀,用膝盖顶住倒地那个人腰部,用左手把那个人的肩部压住,用右手持短刀向这个人背部捅了7、8刀。拿长刀的人见曾某2捅了人就把长刀放了,被其拿到就跑了。
(二)同案犯的供述
1、曾某2证实,2012年10月23日陈某说有可能和她同学打架让其帮忙。晚上9点过,其拿了一把东洋刀和陈某、李某4、“小雅”到凤凰小区后门到东兴初中那条路边,陈某和她同学摆了一会儿,其过去打了陈某同学一耳光。陈某同学和她一起那个女的就去喊人。不久陈某同学带了两个男的过来,其就给“小国”打电话喊他帮忙打架,“小国”和她女朋友一起来了,对方那两个男的也在打电话喊人,“小国”讲等会儿人多了不好办,先把他们两个人放翻。其就和“小国”冲上去,其先踢到其中一个人,又用东洋刀背打了他背上,那个人就摸出一把匕首捅了其几刀,其就和他抢刀,结果其抢过了他的刀,对方抢走了其的东洋刀,其跑开又看到“小国”在和对方两个人抢东洋刀,小国把对方两个人按在地上,并喊了其一声,其就跑过去拿着抢来的刀朝其中一个人背上、手臂上乱捅了几刀。其看到被其用刀捅的那个人没爬起来,小国又把东洋刀抢回来了,其就喊了声“快跑”然后就往东兴初中方向跑了,两把刀丢到路边草丛里。事发后不久其去了公安机关投案。
2、陈某供述证实,其和郭某莞之前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相互都说要打对方。2012年10月23日晚,郭某莞打电话说要过来,其认为要过来打其,就叫曾某2、李某4、林某到和平广场来,曾某2拿着用布包着的砍刀。然后在东兴初中路口,其与郭某莞摆谈时,曾某2打了郭某莞一耳光。郭某莞就打电话喊了五、六人来但之后又走了,曾某2也打电话喊了“小国”来。后来郭某莞又接了两个人过来,那两个人过来就问是要单挑还是群架,“小国”听后提着曾某2带来的砍刀就冲过去但没砍到,对方用砖头砸“小国”并把“小国”手里的砍刀抢过去了,曾某2就去帮忙但被和“小国”打的那人杀到肚子一刀,他就摸出一把折叠刀和另一个人打起并捅了那个人好几刀,把那个人捅倒地上,曾某2喊“快跑!”然后他们二人就跑了。
3、郭某莞的供述证实,陈某与其因为之前的矛盾说要打其。2012年10月23日晚,其与阴某、李某3和一个男的到东兴区和平桥,看到陈某和她男朋友及两个女的过来,陈某男朋友拿了一把用布裹着长约1米的砍刀。然后在往东兴初中的路边,其与陈某谈了几句,陈某男朋友过来打了其一耳光。然后阴某打了电话后说到街心花园去接人,其知道阴某认识的人多,喊过来帮忙打架的,其和阴某就到街心花园接了两个19-20岁的男的来,对方也多了一个男的。阴某喊来的两人中的一个说:“双方各5分钟喊人,10分钟后再摆。”然后陈某的男朋友和后面来的那个男的就冲过来打阴某喊来的两个男的,一个对一个的打,陈某男朋友和其中一个男的打,那个男的被踹倒在地爬起来后,陈某男朋友用刀平面打了那个男的背部,那个男的还手,陈某男朋友拿着砍刀乱砍,当时打得很凶,那个男的倒在地上了,陈某的男朋友喊了一声:“快跑!”就和之后来的那个男的跑了。其看到对方两个男的都被砍伤了,倒在地上的那个没爬起来,其就打了120,之后其被带到了派出所。
4、张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10月23日晚10点左右,蒋某2给其打电话说“小平”婆娘出事了,让其到街心花园,其随后和蒋某2及两个女的一起到了和平桥,李某3也在。在往东兴初中的路上有几个女的和一个男的,几分钟后对方又来了一个高个子男的和一个女的。高个子提了一把有点像东洋刀的砍刀。其看到对方有刀,就问李某3有刀没有,李某3递了一把折叠匕首给其,然后对方那两个男的就冲过来,小个子(曾某2)拿着东洋刀先踹了其一脚,又用刀背朝其背上打了一下,其就用李某3给的刀朝他胸前戳了几下,小个子就来抢刀,其也抓他的东洋刀,蒋某2和对方高个子(周某某)也过来一起抢刀,其的刀被小个子抢过去了,他拿的东洋刀到那个高个子手上去了,其抱住东洋刀和那个高个抢,蒋某2就和那个小个子打。后面曾某2就拿到从其手里抢过去的猎刀过去追到刺杀蒋某2,大概持续不到一分钟,蒋某2就倒在地上了,其就看到蒋某2上半身在流血。
5、李某3的供述证实,2012年10月23日21时许,其女朋友阴某叫其到和平广场,还有她一个女朋友,阴某说她朋友要打一个女的。后来又来了三个女的和一个男的(后来知道叫曾某2),曾某2提了把50-60厘米的东洋刀,用布缠在手上。之后在公路坡下曾某2打了阴某女朋友一耳光,其就打电话叫罗某带了五六个人来帮忙但没动手,阴某说她女朋友去喊人,后来其叫罗某等人走了。过了六七分钟,阴某她们和蒋某2、张某来了,蒋某2问曾某2是群挑还是单挑,给5分钟时间喊人。这时对方又来了个比较高大的男的。蒋某2和张某在打电话,曾某2提着刀和那个男的冲过来,曾某2用刀背打张某后背,张某拿了一把20-30厘米的猎刀捅曾某2。那个高大男子将蒋某2打在地上按蒋的脖子用拳头打蒋头部,然后越打越乱,双方都在抢对方的刀,曾某2的东洋刀被张某抢到了,张某的猎刀被曾某2抢去了,蒋某2爬起来捡地上的砖砸高个子,张某提着东洋刀乱舞,被高个子抓住了刀,曾某2冲过来用张某的猎刀向蒋某2后背乱捅了大概4、5下,蒋某2跑到马路口子就倒地了。张某的猎刀是其拿给他的,这把刀就是曾某2杀到蒋某2的那把刀。
6、周某供述证实,2012年10月20多号晚上9点过,其在浙江嘉兴,其女朋友阴某打电话说她被别人欺负了,要其喊人帮忙。其答应后打电话给蒋某2说其婆娘被人欺负了,让他去帮忙看看。蒋某2答应后其叫阴某给蒋某2联系。然后其又给曾某1打了电话叫他过去看一下是什么事。约半小时后,阴某给其打电话其兄弟被人杀到了。第二天得知蒋某2死了。
(三)证人证言
1、曾某1证实,2012年10月23日晚22时19分,其朋友周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要打他前女友,要其过去帮忙。其说去不成。他说他叫蒋某2去。随后蒋某2打电话问其去不去帮忙。23时许,张某用蒋某2的电话打给其说对方的人在和平桥要杀他们,快来帮忙。十多分钟后,张某打电话给其说蒋某2被杀到了很严重。
2、阴某证实,2012年10月23日晚上在郭某莞家,她给一个女的打了电话,然后其与郭某莞、李某3及李某3的一个朋友到凤凰小区后门焦点理发店外,郭某莞打电话给对方后,对方来了三个女的和一个男的,那男的拿了一把用布包了的砍刀。在对面的新马路上,郭某莞和那个女的摆谈,一会儿郭某莞过来说她被那男的打了一耳光。其和郭某莞就到街心花园去找人,其给在浙江的朋友“小平”打电话说其朋友被人打,让他喊人帮忙打架,小平答应了。一会儿其接到一个男的电话说是小平喊来帮忙打架的,然后先后来了两个男的,四人一起到了凤凰小区外。对方拿刀的那男的和另外一个不知好久来的一个男的就冲下来和其喊来的两个人打起来,其喊的两个人都被刀砍伤了,其中一个被砍倒在地上爬不起来,对方两个男的就跑了。
3、熊某证实,2012年10月23日晚21时左右,陈某说与郭某莞今晚见面,叫其和林某一起去。在和平广场其看见曾某2拿了一把40、50厘米的砍刀。之后在“焦点造型”外的十字路口,陈某与郭某莞摆谈并吵起来,曾某2打了郭某莞一耳光。郭某莞就打电话喊了三、四个男子来,然后郭某莞又和一个女的去喊人。后来郭某莞之前喊来的人就走了。没过多久,郭某莞和那个女的带了两个男的回来。曾某2也打电话喊了“小国”过来。郭某莞喊来的两个男的在打电话,曾某2提着刀和“小国”冲过去,“小国”把其中一个男子衣服提起来并推了那男的一下,曾某2用脚踢那个男的,他们就打起来了。打的过程中其看见又多了一把20-30公分的刀,双方都在抢这两把刀。“小国”抢到了大砍刀但没有砍,曾某2抢到那把小砍刀追过去捅了其中一个男的,被捅那个男子倒在路边,曾某2和“小国”就往东兴初中方向跑了。
4、唐某证实,2012年10月23日晚上十点左右,在暂住房内看见曾某2左手大臂和左胸有三处刀伤,衣服上有血。他说和别人打架被砍到了。曾某2将换下的衣服扔在家里,然后其与曾某2、李某1打的到高速公路路口,出租车费是其出的。之后曾某2坐“野的”走了。
5、李某1证实2012年10月23日在唐某和曾某2的出租房,曾某2说他在东兴初中打了架,他被杀到了。他清洗伤口时,其看见他胸前和左胳膊下有三处刀伤。后来他和小国及其女友到高速公路坐“野的”到成都去了。
(四)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与新观街南段交汇处。
(五)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及说明,公安机关办案说明,凶器照片,户口页证实辨认被告人、被抓获以及本案立案情况和被告人周某某及死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六)鉴定意见,证实蒋某2死亡原因系生前背腰部遭受锐器刺戳致左肺穿通伤、肋间后动脉破裂大出血,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及现场和作案工具上的血迹为蒋某2所留,曾某2家中衣物上的血迹为曾某2所留。
(七)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3)内东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2012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和涉案其他同案犯判处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举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合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受曾某2邀约参与殴斗过程中,明知曾某2持有具有致伤力的凶器,且看到曾某2对蒋某2有连续刺杀行为,仍与蒋某2扭打在一起,之后见蒋某2受伤倒地亦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其应当预见曾某2的加害行为具有致伤或死亡结果的可能性而予以放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以及辩护人认为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周某某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川江
审判员 米志刚
人民陪审员 李万明
书记员: 古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