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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对其继续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沿英德市240国道由望埠往沙口方向行驶至2364KM+600M(原253省道英德市沙口镇清溪)路段时,与行人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对钟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为钟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周某某及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钟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现场扣押粤R**号小型轿车;

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方式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望权

20201118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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