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区**社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2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持注销状态的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A*****号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路**门口与阮某某驾驶的皖A*****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阮某某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周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公安机关认定,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4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阮某某、付某某、夏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受国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7.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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