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43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小周庄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持有B2驾驶证。2018年12月17日19时50分许,周某某酒后驾驶皖KTV61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阜南县三塔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三塔北路与陶孜河路交叉路口北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8.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辉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