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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书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籍贯湖南省常宁市,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塔山瑶族乡东江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11月2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的豫AW2***号轿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巩义市芝田镇段东沟村口处时,车辆撞在路中间隔离墩上,豫AW2***号轿车严重受损,周某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次日零时许,经巩义市恒星医院对周某某采取静脉血样,由郑州市公安局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周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1.02mg/100ml。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刘某、武某某、王某某、欧某某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乙醇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新

检察官助理:王亚琦

 二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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