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预谋盗窃后,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街**巷**号出租楼**房外。后周某某爬窗入内翻抄,盗走被害人农某某放在上述房间桌面上的零钱现金人民币108.5元。得手后,周某某原路折返逃离现场。当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镇**村**士多店门口将周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被其花销后所剩赃款96.5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国强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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