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因在家观看了淫秽视频,遂萌生了到楼上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窃女性丝袜和高跟鞋的想法。2019年11月18日凌晨0时许,周某某潜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在李某某家的客厅、卫生间、厨房等地到处搜寻,因未能找到符合心意的女性丝袜和高跟鞋便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前科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俊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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