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1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系**镇**中学的保安。2020 年7月上旬,周某某下班途经**镇棚户区改造工地时,发现湖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堆放在路边的基道板(系工地建筑材料)无人看管,遂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
2020年7月中旬,周某某两次趁四周无人,用自己的电动车将**公司堆放在**医院附近的20余块基道板盗窃回家。2020年8月15日至9月3日,周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多次盗窃**公司堆放在**镇**村村部附近的基道板。2020年9月3日,周某某在再次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工地看守人员石某某当场抓获。
2020年9月3日,经公安机关清点,周某某盗窃基道板共计141块,经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基道板市场价格为6586元,案发后均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9月15日,周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的基道板,扣押并发还的作案工具四轮电动车;
2. 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货单、刑事谅解书、领据、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石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慧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码18073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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