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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周某某,别名郝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自报),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村。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14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2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淇滨区**庄**楼*号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的雷玛牌电动车偷走,接着在**庄**公寓门口将被害人夏某某的三枪牌电动车偷走。周某某于当日将所偷的三枪牌电动车骑至安阳市**宫附近销赃。5月28日,周某某返回鹤壁市转移所偷的雷玛牌电动车时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的三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35元,被盗的雷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58元。

2020年6月2日,被盗的雷玛牌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红新

检察官助理:李  帅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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