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76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上半年至11月,被告人周某某去至潼南区双江镇镇街,盗窃作案四次,盗得他人电视机等物共计价值17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陈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良军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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