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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盗窃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19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镇**号**,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为筹集毒资,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4日,周某某驾驶摩托车驶至闸坡镇**村委会**村**巷**号旁边鸡棚将放在地上的两捆电线盗走。周某某盗窃得手后被路人发现,其不顾路人劝阻,驾车逃离现场,并将盗窃得手的电线以95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在路边收废品的男子。经阳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电线价格为3818.00元。

2、2020年3月28日凌晨2时许,周某某步行至闸坡镇**超市东侧一民宅时,发现该民宅厨房窗户没上锁。周某某便从厨房窗户中爬至屋内,从屋内楼梯底盗窃15斤电线后,将电线以14元每斤的单价卖给一名路边收购废品的男子,共不当得利210元。

3、2020年4月27日凌晨3时许,周飞游周某某步行至闸坡镇**村委会一间叫**大碗粉的店铺时,发现该店铺后门没有上锁。周某某从该店铺后门进入,并在店铺一楼收银台抽屉盗走15元后逃离现场。  

 4、2020年4月28日13时许,周某某步行至**路附近一民宅,发现该民宅一楼大门打开,周某某从民宅大门进入,并快速将放在大门左边的电线盗走后逃离现场。周某某将盗窃的手的10斤电线以14元每斤的价格卖给一名在路边骑三轮车收废品的男子,不当得利14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盗窃多次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丹

 2020年8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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