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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盗窃罪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1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2019年6月6日因盗窃被湖北省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到湖北省麻城市**大道**小镇**美容店处,用石头砸开店门U型锁,入内盗窃了人民币106元,尚未逃离现场即被赶来的保安及店主当场抓获。2019年6月6日,周某某被湖北省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 2020年2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进入二楼出租屋房间内,趁被害人植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于床边柜子处的一台iPhone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38元)和一个钱包(内有银行卡四张、身份证一张)盗走。

2020年3月20日,民警在**街道**酒店**号房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

破案后,起回上述银行卡及身份证并发还被害人,其他赃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植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证人桂某某的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一次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冠男

                 2019年6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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