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职务侵占案不起诉决定书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55********,满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住承德市双桥区**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1年至2014年3月期间,周某某系承德市**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总经理,也是承德****印务有限公司(**公司)经理。2009年,周某某同**包装公司董事长及法人商议,以**公司的名义融资购买一套五层常温定型瓦楞纸板生产线(以下简称冷瓦楞生产线)。2019年5月6日,**公司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575万元的价款融资该套生产线,并于2010年3月投入生产。2012年11月,**公司将该套生产线以走账的方式转入**包装公司名下,价款为568万元。后因该套生产线效率低下,2014年3月12日,**包装公司同周某某签订协议,由其个人出资回购;周某某以其在**包装公司48%的股份及现金的方式支付价款合计568万元。

自2011年至2012年期间,辛某系**包装公司财务负责人,武某系**公司采购员。**包装公司同**公司同在一个院内生产经营,武某为上述两个公司采购原材料。武某根据两公司生产车间提交的采购计划,向平泉**粘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平泉**包装粘接材料厂(以下简称**厂)购买对裱胶等原材料,供**包装公司及**公司使用。辛某根据发票入账。经审计,此期间,**包装公司向**公司购买对裱胶等原材料1238075.00元(其中:对裱胶1229525元);向**厂购买对裱胶等原材料173653.60元(其中对裱胶8775元);合计金额为1411728.60元。另查明,此期间,**公司账面有“胶”原材料入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冷瓦楞生产线案件中,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本院认为原材料案件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对裱胶等原材料是**包装公司使用还是**公司使用,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九十二二十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