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乡**村人,现住**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2017年11月3日被广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27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用名为“曾今”的****号微信加上被害人邓某某,给邓某某发了一张白某某的照片,邓某某误认为是白某某与其聊天,后周某某冒用白某某的身份先后三次向邓某某借钱,邓某某通过微信给周某某转账共计6****,周某某将骗取的钱用于个人花销。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此外,被告人周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广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星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山西省广灵县**乡**村553号,联系方式:1375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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