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周某某(别名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工人,现租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利用淘宝网**超市7天无理由退货的服务,使用多个淘宝账户在该平台购买447件货物后,虚假退货并申请退款,骗取******有限公司29803.34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电子证据;照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雅楠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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