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6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杨浦区**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至2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虚构事实将假冒香奈儿包以正品二手价格出售,骗取本市南湖区的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500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66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涉案黑色荔枝纹包一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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