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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诈骗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6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杨浦区**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至2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虚构事实将假冒香奈儿包以正品二手价格出售,骗取本市南湖区的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500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66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涉案黑色荔枝纹包一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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