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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诈骗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41975********,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住大连市高新园区**路(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巷),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盗窃罪于2004年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被害人苏某某通过其战友认识了化名“魏某某”的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通过穿着网上购买的军装、出示伪造的军官证、驾驶借用的军车等方式使得苏某某相信周某某是现役军人的事实。周某某谎称有能力帮助苏某某的女儿顺利进入军校读书。自2012年5月至9月,周某某以疏通学校关系为名收取苏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2万元。为巩固这一错误认识,周某某将带有苏某某女儿名字的第四军医大学录取通知书交给苏某某,并在收到现金后书写收条。在此期间,苏某某的战友被害人金某某及苏某某的外甥被害人张某甲均想让周某某帮助自己的亲属进入军校上学,周某某以相同名义分别收取金某某及张某甲各30万元。周某某在收到上述钱款后全部用于个人使用。后苏某某带领女儿前往学校报到时,发现该录取通知书系伪造。周某某共骗取苏某某、金某某、张某甲合计122万元。

2019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第四军医大学录取通知书、收条、声明、转账记录、周某某银行交易流水;

3.证人张某乙、杨某某、樊某某、刘某某、韩某某证言;

4.被害人苏某某、张某甲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琳娜

检察官助理:张宠智

2020年5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联系方式:1589819****。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3张。

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郑州市监狱档案资料1份、辨认笔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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