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7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安丘市**镇人,现住安丘市**号楼**单元**室。2013年3月任安丘市**院**科科长、主管**,2018年11月任安丘市**院**办主任,2019年7月任安丘市**院**主任,事业编制。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安丘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7月18日被安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7月23日被安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丘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担任安丘市**院**科长、主管**的职务之便,贪污安丘市**院公款共计27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投资。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至4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担任安丘市**院**科长、主管**的职务之便,以借现金的方式陆续从安丘市**院**科收款室拿走公款2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投资,并于2017年4月底通过虚列“保险报销借用现金”20万元应收款的方式,将被其用于个人期货投资的这20万元公款据为己有。
2.2017年5月至7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担任安丘市**院**科长、主管**的职务之便,以借现金的方式陆续从安丘市**院**科收款室拿走公款4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投资,并于2017年7月底通过床位费部分收入不记账的方式,将被其用于个人期货投资的这40万元公款据为己有。
3.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担任安丘市**院**科长、主管**的职务之便,以借现金的方式陆续从安丘市**院**科收款室拿走公款5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投资,并于2017年10月底通过床位费部分收入不记账的方式,将被其用于个人期货投资的这50万元公款据为己有。
4.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担任安丘市**院**科长、主管**的职务之便,以借现金的方式陆续从安丘市**院**科收款室拿走公款7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投资,并于2017年12月底通过床位费部分收入不记账的方式,将被其用于个人期货投资的这70万元公款据为己有。
5.2018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担任安丘市**院**科长、主管**的职务之便,以借现金的方式陆续从安丘市**院**科收款室拿走公款5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投资,并于当月通过床位费部分收入不记账的方式,将被其用于个人期货投资的这50万元公款据为己有。
6.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担任安丘市**院**科长、主管**的职务之便,以借现金的方式陆续从安丘市**院**科收款室拿走公款4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投资,并于2018年10月底通过床位费部分收入不记账的方式,将被其用于个人期货投资的这40万元公款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红霞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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