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3********,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梅某某,北京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上高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开始,晏某某(已起诉)招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等人组成工作室,在上高县城天一创想酒店,利用网络技术平台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高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利用何种技术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参与的犯罪金额、参与犯罪的时间等犯罪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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