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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非法经营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6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乡**村**号,住**镇**院**。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内蒙、大同、灵丘和蔚县等地低价进购的液氧、氩气、氮气、二氧化碳、乙炔等危险气体,并在广灵县进行销售,后广灵县应急管理局对周某某经营场所扣押的气体进行勘验和估计,认定这些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对这些气体及装气体的瓶子评估的价值为66310元。经审查认定,周某某的销售上述危险气体的销售额为5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月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账本45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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