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洪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起诉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330号 

  被告人周某洪,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文盲,打工,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住揭阳市普宁市梅塘镇。2016年4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洪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8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办理。受理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洪在朋友“红毛”(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的介绍下认识一名男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后周某洪在该男子的介绍下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其办理手续,该男子承诺在办理成功后给予周某洪1000元好处费。后该男子利用周某洪的身份证注册了“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电子商务商行”和“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电子商务商行”两家公司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再带周某洪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开通了上述两家公司的银行公户。办理完成后,所有的银行公户手续、公司营业执照等都被该男子拿走,至案发,周某洪并未拿到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洪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周某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延藩

检察官助理:谢炜博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随案移送;

3. 扣押周某洪的三星Galaxy S8手机一部属作案工具,建议予以没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