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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秋林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周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第十七中学退休教师,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周某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制革厂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周某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北农业大学职工,住松北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周某乙、周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丙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哈尔滨市南岗区xxx房产遗嘱有效(产权人周某某,私产,继承人、产权人为周某某)。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姐妹关系,2006年11月20日,原、被告的父亲周某某和母亲陆某某立下遗嘱,将座落在哈尔滨市南岗区xxx房产(私产,产权人周某某)一套两屋一厨的住房(使用面积37.9平方米)由原告继承。此后就该房父母没立其它遗嘱。现原、被告的父母均已去世,次女周某丙,四女周某丁对该份遗嘱均无异议,长女周某乙拒不执行遗嘱。
经本院审理查明,周某某与陆某某系夫妻关系,周某某和陆某某有四名女儿,长女周某乙、次女周某丙、三女周某某、四女周某丁。周某某于2009年9月18日死亡,陆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死亡。2006年11月20日,被继承人周某某和陆某某立下自书遗嘱,将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xxx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某的住房一套,两屋一厨,使用面积37.9平方米。给予原告继承。被告周某乙有异议,向本院申请鉴定,要求对2006年11月20日《房产继承遗嘱》上被继承人处“周某某”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进行鉴定,哈尔滨利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哈利民司鉴中心[2016]文(中)鉴字第023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2006年11月20日《房产继承遗嘱》上被继承人处“周某某”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书写。被告周某乙不同意,要求重新鉴定,理由是鉴定中心要给被告周某乙做陆某某字迹鉴定,被告周某乙不同意,在其坚持下鉴定中心给做了周某某字迹鉴定,鉴定长达四个月。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周某某和陆某某所立自书遗嘱是周某某亲笔书写由周某某和陆某某签名,该遗嘱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依据周某某和陆某某自书遗嘱要求继承周某某和陆某某的房产,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周某乙要求重新鉴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终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周某某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xxx房产继承遗嘱有效,继承人为原告周某某。
二、鉴定费1200元由被告周某乙负担(已由被告周某乙预交)。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周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云昭 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 人民陪审员  黄 荣

书记员:张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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