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甲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住安徽省金寨县******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金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翔,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14时许,周某甲饮酒后驾驶苏E****3小型轿车由金寨县铁冲乡高畈村皂河街道驶向高畈村上棚组《国**怀》剧组所在地,与哥哥周某乙同剧组发生纠纷,剧组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发现周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嫌疑,将周某甲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2020年12月8日,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属醉酒驾驶,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