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住安徽省金寨县**乡**村**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翔,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14时许,周某甲饮酒后驾驶苏E****3小型轿车由金寨县铁冲乡高畈村皂河街道驶向高畈村上棚组《国**怀》剧组所在地,与哥哥周某乙同剧组发生纠纷,剧组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发现周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嫌疑,将周某甲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2020年12月8日,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属醉酒驾驶,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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