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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河南省舞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镇**路**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园**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5月28日13时许,在顺义区仁和地区**号楼**室内,因琐事与周某丙发生争执并互殴,周某甲持铁棍对周某丙进行殴打,致周某丙左侧5-8肋骨骨折。经鉴定,周某丙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被民警查获。

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接警单、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持械殴打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荣耀

检察官助理:田培沣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散材料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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