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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滥伐林木罪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籍贯:广东省郁南县,住广东省郁南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甲于2018年12月22日经董某某介绍以14000元人民币购买了罗定市**镇**村委**村民小组所属的位于本市**镇**村委**村***山场的林木一幅,并于当日支付了50000元给董某某作为代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推路等费用。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甲在未办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周某乙、周某丙、苏某某到***山场砍伐林木,到了2019年1月26日被**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后才停止砍伐,砍伐下来的林木已经部分出售,还有部分堆放在山场。经阳江市绿巨人造林绿化有限公司鉴定,滥伐林地面积62.5亩,滥伐树木总蓄积量为128.03立方米,总出材量为82.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证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共三册移送你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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