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47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88********,**程度,被抓获前在广东**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街道**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驾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场温**酒店对开停车场,停车后发现被害人韩**停放在旁边的粤AD5****3号小轿车未关闭副驾驶室车窗,且副驾驶室座位上放置有一个斜背包。周某甲遂伸手进车内,将韩**的斜背包取走、放到自己车上,并于当晚将盗得的斜背包连同背包内的人民币1687.3元、两台手机(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371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钥匙包等物品一同带回家中。民警于2020年4月8日11,在顺德区北滘镇****集团微波炉和清洁事业部抓获周某甲,并于同日在其位于北滘镇广教**花园*栋**房的住所内起获前述被盗财物。
综上,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盗窃他人财物合共价值人民币4058.3元。破案后,相关款物已发还被害人韩**明。韩**于2020年4月21日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周某甲。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对本院查明的犯罪事实和处理意见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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