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无业。2010年3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2010年3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亚林,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李亚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且已退回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其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98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姚 欣
书记员:王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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