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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周某
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村民,捕前系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84号白金广场保安员。2010年3月15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楠、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杨李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回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回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审判长:彭晓梅
审判员:鲁向阳
审判员:卢璐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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