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4年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者,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文冲,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公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陈文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周某在QQ群上发布了淘宝刷单广告。被害人田某等人为提高淘宝店铺信誉,与周某商定,由周某在被害人经营的淘宝店铺下单,生成订单后,申请被害人提供的支付宝代为付款,被害人付款,交易完成后,代付的钱回到被害人账户。但在实际操作中,周某在被害人店铺中下单、生成订单后,并未要求被害人代付,而是在陈某、张某(二人另案处理)经营的淘宝店铺中下单相同金额的商品,让被害人代付,陈某、张某收到钱后,将钱转给周某。
1、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周某诈骗被害人王某15300元。
2、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鸿诈骗被害人郭某4915.3元。
3、2017年2月3日,被告人周某诈骗被害人肖某5174元。
4、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周某诈骗被害人徐某336元。
5、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周某诈骗被害人任某1440元。
6、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周某诈骗被害人罗某10500元。
7、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周某诈骗被害人田某24990元。
8、2017年3月5日,被告人周某诈骗被害人唐某15216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诈骗8次,诈骗财物共计77871.3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报案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各被害人报案而案发;
3、到案证明证实: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归案;
4、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扣押物品的情况;
5、被害人田某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周某诈骗被害人田某的方法和过程;印证了被告人周某以让被害人田某代为付款的方式欺骗被害人付款24999元;
6、被害人王某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周某诈骗被害人王某的方法和过程;
7、被害人郭某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周某诈骗被害人郭某的方法和过程;
8、被害人肖某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周某诈骗被害人郭某的方法和过程;
9、被害人徐某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周某诈骗被害人徐某的方法和过程;
10、被害人任某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周某诈骗被害人任某的方法和过程;
11、被害人罗某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周某诈骗被害人罗某的方法和过程;
12、被害人唐某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周某诈骗被害人唐某的方法和过程;
(二)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开始,其提供淘宝店铺帮助周某在淘宝网做单,其作用就是按照周某的要求虚假发货,其支付宝收到货款后将钱款转入周某民生银行卡账户。2017年2月,其曾收到过多笔1470元的订单;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2日,为提高其淘宝店铺声誉,其用263200782的QQ号与1433047212(望都少女)商定通过淘宝互相刷单,支付宝代付。对方在其店铺拍下510元的订单,并使用“冬艳”账号找其代付,其使用263×××@qq.com的支付宝账户付款,这边显示付款成功,但对方称付款失败,其先后向“冬艳”、“绪”付款,大概付款10次,对方一直称付款失败,其报警。回到家后,对方称把剩下的订单做完就可以把钱退回,其又向“志国”、“冬艳”的支付宝账户汇款。这样其使用支付宝账户共30次转账510元,被骗15300元;
2、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2日,其在QQ群里与一人约定对方在其淘宝店铺买东西,由其代付,冲销量。后对方给其594×××@qq.com的支付宝账户发了代付功能,其支付378.1元后,发现订单还是待支付状态,对方称支付没有成功,其重复付款13次,被骗4915.3元;
3、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3日,其与QQ号14×××36的人商定淘宝互相刷单,通过找人代付、其付款的方式操作。后其通过yzb×××@163.com的支付宝账户10次转给对方398元,通过兴业银行账户给对方支付1194元,共计5174元。钱没有进入自己的淘宝店,而是转入志国账户;
4、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7日,其通过QQ号36×××73与对方商定淘宝互相刷单,通过找人代付、其付款的方式操作。对方在其店铺拍下价值1440元的包,其通过369×××@qq.com的支付宝账户转账给对方,后发现钱转入一个叫志国的支付宝账户,知道被骗;
5、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7日,其与一人通过QQ号商定淘宝互相刷单,通过找人代付、其付款的方式操作。其发送了一个购买链接给对方,对方制作了一个一模一样的假链接,其使用117×××@qq.com的支付宝代付了,被骗336元。对方使用的账户名叫志国;
6、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12日,罗某与QQ号是13×××25的商定相互为对方淘宝店刷单。对方多次在淘宝其他店铺买东西用好友代付功能要其付款,罗某以为是在其网店购物,因此使用妻子何某的133××××3669的支付宝账户付款,共计被骗10500元;
7、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实:为提高其淘宝店铺声誉,其与QQ号13×××25商定通过淘宝互相刷单找人代付方式操作,对方在其淘宝店铺下单之后,通过找人代付方式指定其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因对方不断发送付款失败截图,其重复付款17次直到卡内余额用尽,后发现被骗24990元。对方使用“向冬艳”等三个支付宝账户;
8、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3月5日,其与QQ号17×××38商定淘宝互相刷单,通过找人代付、其付款的方式操作。对方使用志国的支付宝账户申请代付634元,其支付后,银行显示扣款成功,但对方说失效了,其重复付款24次,被骗15216元。其给对方转账是通过支付宝用银行卡转的。对方先后使用志国、冬艳、宏海三个支付宝账户;
(四)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2月20日,其与被害人商定通过淘宝刷单找人代付方式来提高其淘宝店铺声誉,在田某的淘宝店铺下单之后,其通过找人代付方式指定田某使用支付宝付款,后下单至自己控制的陈某、张某的淘宝店铺,共骗钱款24990元。陈某、张某留下5%-7%的佣金,其他的转至其民生银行账户。向某、蒋某、赵某三人的淘宝号均系其购买,其使用。其在QQ刷单群里,发布了订单互刷或者刷单的广告。之后QQ群里就有人联系其,然后就在QQ上单独聊,具体被诈骗的淘宝卖家的名字记不起来了。
(五)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周某在QQ上发布大量关于淘宝刷单的广告及与被害人田某的聊天记录。文件夹中保存多个支付宝账户以及密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十日至二○二○年十月九日止。所判罚金已经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退赔各被告人经济损失共计77871.3元,其中被害人王某15300元,被害人郭某4915.3元,被害人肖某5174元,被害人徐某336元,被害人任某1440元,被害人罗某10500元,被害人田某24990元,被害人唐某15216元。
(上述款项被告人已经交至本院67871.3元。)
三、泰安市泰山区公安分局扣押未随案移交的其他财物由该局负责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王大慧 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

书记员:张晓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