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86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61992********,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组)。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5日,被害人某某某在“大连工业大学兼职群”看到有人发办理信用卡和贷款广告,其根据群里的联系方式来到了黑石礁的晨熙大厦6层的一家叫四方财富的公司老板周某某,经过商谈,被害人某某某签订了一份9800元的贷款合同,扣除一系列费用后,实际给付被害人某某某现金5020元,约定每周还钱1300元。2017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害人某某某被钱天贺(已另案起诉,下同)用车从大连工业大学接到晨熙大厦,到晨熙大厦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告知被害人还款逾期,需要缴纳违约金,被害人某某某没有钱偿还,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被害人某某某进行言语威胁、恐吓,声称如果不支付违约金就要找其父母以及学校,让其无法正常上学,被害人迫于压力,听从被告人周某某的安排四处借款。被告人周某某告知钱天贺带着某某某到其联系好的多家贷款公司借款。被害人某某某从张某某已另案起诉,下同)处借款20000元,实际到手贷款12500元,被害人某某某转给钱某某后,钱某某将12500元转给被告人周某某;在徐某某(已另案处理,下同)处借款24000元,实际到手12500元,被害人某某某将25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中介,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钱某某1000元,钱某某通过微信给周某转账。被害人某某某实际借款5020元,共计还款23494元,被害人某某某被勒索金额184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
2.证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某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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