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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周某
魏红果(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个体经营者。2013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魏红果,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14)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和诉讼权利告知书,转为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栋松、唐丙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周某在互联网上通过腾讯QQ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多次将非法获取的信息出售给段某等人获利。其中,2013年1月9日,被告人周某将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1万条通过腾讯QQ邮箱发送给段某邮箱。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及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二款  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2、主观恶性不大;3、系初犯、偶犯;4、家庭经济困难。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该系初犯、偶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该系初犯、偶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审判长:吴仲雷
审判员:郭潇
审判员:王雪梅

书记员:慕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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