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1,女,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周某2,女,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周某3,女,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绪志,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星,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4,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1、周某3、周某2与被告周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1、周某3、周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某1、周某3、周某2负担。
审判员:夏万宏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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