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1,女。
申请人:周某2,女。
申请人:周某3,女。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绪志,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星,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某4,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周某1、周某2、周某3与被申请人周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某1、周某2、周某3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胥大和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本案诉争房屋。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1、周某2、周某3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胥大和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本案诉争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某1、周某2、周某3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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