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1,女,196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周某2,女,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周某3,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周某4,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5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与被告陈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昂独任审判。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孙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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