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某1、徐某某与被告周某2、倪某、周某3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1、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计937.50元由两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唐宝根
书记员:李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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