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1,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徐某某,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2,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倪某,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某3,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某,女,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某1、徐某某与被告周某2、倪某、周某3、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周某1、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1、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学勇
书记员:祝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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