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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1、徐某某与周某2、倪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某1、徐某某与被告周某2、倪某、周某3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1、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计937.50元由两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唐宝根

书记员:李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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