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周某1,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审被告:胡某1,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审被告:胡某2,女,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审被告:胡某3,女,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黄效宁,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某4,女,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审被告:胡某5,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审被告:蒋某1,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审被告:蒋某2,男,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1(系蒋某2之女)。
原审原告周某1与原审被告胡某1、胡某2、胡某3、胡某4、胡某5、蒋某1、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裁定撤销(2018)沪02民终XXXXX号民事判决和(2018)沪0109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同年8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审原告周某1于同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审原告周某1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周某1撤回起诉。
审判员:居淑英
书记员:丁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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