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1,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志、汪文芳,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某2,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周某3,男,194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彭某1,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彭某2,男,201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周某2,系彭某2母亲。
周某1与周某2、周某3、李某某、彭某1、彭某2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某1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某2、周某3、李某某、彭某1、彭某2名下银行存款654,8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某2、周某3、李某某、彭某1、彭某2名下银行存款654,8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94.27元,由申请人周某1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尹 灿
书记员:顾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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