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周某3、周某4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1于2019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唐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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