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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1与周某2、周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周某3、周某4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1于2019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唐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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