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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1与周某2、周某3等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某1,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邦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蓓蕾,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2,女,194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周某3,男,194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周某4,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周某5,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薛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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