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1,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韶峰,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某2,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某1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某2名下财产计280万元进行保全,并以申请人周某1名下本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某2名下财产计280万元;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周某1名下本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某1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乐陶
书记员:陈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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